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
兒童權利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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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公約》自1998年9月14日起適用於澳門。公約中主要賦予兒童四種基本權利,包括生存權、受保護權、發展權及參與權。而該等權利不會因為他們(或其父母)的種族、性別、語言、國籍、民族、社會出身、財產、又或是否傷殘等等因素而有所區別。根據該公約的規定,十八歲以下者為兒童,而所有兒童均享有該公約的權利。

為加強公眾對兒童權利內容的認識,以及讓從事工作性質與兒童有關的人士對兒童權利有更深入的掌握,開展了一系列的宣傳及推廣工作,本局自2011年開始,每年針對一個特定的主題(包括生存權、受保護權、發展權及參與權)作宣傳及推廣,形式包括:專業培訓、資助計劃、於電視媒體播放宣傳短片及派發相關的宣傳品等

最後修訂日期 : 19/0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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