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1979年12月18日於美國紐約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1981年9月3日CEDAW開始生效。公約旨在保障婦女權益,促進男女權利平等及消除對婦女的歧視。目前,全球已有超過180個國家成為締約國,其中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回歸前,CEDAW已在澳門適用,回歸後,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CEDAW繼續在澳門特區適用。
  CEDAW全文由序言和六個部份組成,共30條,內容主要規範男女平等,女性在教育、家庭、工作、經濟等各方面均享有與男性同等的地位,確保女性在政治、公眾事務方面的權利等。

  【第一部分】   歧視(第1條)
  政策措施(第2條)
  保障基本人權和基本自由(第3條)
  暫行特別措施(第4條)
  性別刻板印象和偏見(第5條)
  賣淫(第6條)
  【第二部分】   政治和公共生活(第7條)
  代表權(第8條)
  國籍權(第9條)
  【第三部分】   教育(第10條)
  就業(第11條)
  健康(第12條)
  經濟和社會福利(第13條)
  農村婦女(第14條)
  【第四部分】   法律(第15條)
  婚姻和家庭生活(第16條)
  【第五部分】   CEDAW委員會(第17條)
  國家報告(第18條)
  議事規則(第19條)
  委員會會議(第20條)
  委員會報告(第21條)
  專門機構的角色(第22條)
【第六部分】   對其他條約的影響(第23條)
  締約國的承諾(第24條)
  公約的行政(第25-30條)


全文下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資料來源:
1.《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2. 法務局,〈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2018年12月14日刊登於《華僑報》。

最後修訂日期 : 20/0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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