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兒童政策現況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38條第三款特別提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受澳門特別行政區 (下稱“澳門特區 的關懷和保護,進一步保障兒童的權益。除《基本法》外,澳門特區亦透過相關的法律 、政策和 措施,如《刑法典》、《民法典》、《家庭政策綱要法》、《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勞動關係法》、《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規範防疫接種制度》、《未成年人司法管轄範圍內之教育制度及社會保護制度》 、《打擊販賣人口犯罪》 、《吸煙的預防及限制制度》 及 《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 等使兒童的權益得到保護和重視。
根據《兒童權利公約》之規定,兒童是指18歲以下的人士。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涉及兒童事務的各相關部門,分別制定相應的措施以保障兒童健康、教育、生存和發展權利,致力為兒童拓展友善美好社會。 本文參照《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11-2020年)》的框架中五個領域再加入《兒童權利公約》中的兒童參與權,因此共設有六個領域兒童與健康、兒童與教育發展、兒童與福利、兒童與社會環境、兒童與保護及兒童與公民參與, 文本 按這六個 領域 概述澳門特區政府現有的相關執行政策措施的情況。
及至剛發佈的《中國兒童發展綱要 2021-2030年) 》 下稱《綱要》)同樣為兒童生存、發展、受保護和參與權利的實現作出保障 ,並就七個領域提出多項目標及措施飽覽之後, 可見《澳門特別行政區兒童政策現況》文件與 《綱要》的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方向一致建議未來可繼續參照有關《綱要》的內容對本文件再作檢視。 全文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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