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海牙《國際性誘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公約")於1980年10月25日在海牙舉行的國際私法(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會議第十四次會議上訂立。
《公約》於1993年被引伸至澳門地區適用,而當時的澳門社會工作司(社會工作局前身)則自1993年起被指定為
負責履行《公約》所規定任務的澳門地區當局。
- 確保被不當遷移往或扣留於任何締約國的兒童能獲迅速返還;
- 確保締約國法律所規定的親權、監護權及探視權能獲得其他締約國的尊重;
- 確保締約國中央主管機構間的協作和相關措施的執行。
《公約》適用於:
中央主管機構間的協作:
- 兒童的返還:澳門特區的中央主管機構會與相關締約國的中央主管機構合作,以確保被不當遷移或扣留的兒童能獲迅速返還。
- 探視權的行使:澳門特區的中央主管機構會與相關締約國的中央主管機構合作,以協助兒童父母/監護人能有效地行使其探視權。
澳門特區中央主管機構:
地址﹕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社會工作局
澳門西墳馬路六號
電話: (853) 2836 7878
電郵:darh@ias.gov.mo
特區法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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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99號通告 -
茲按命令公布:作為《國際性誘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保管人之荷蘭王國外交部作出通知:(……已通知獲指定履行該公約所規定之義務之澳門地區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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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98號共和國總統令 -
將《國際性誘拐兒童民事方面的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該公約係經五月十一日第33/83號政府命令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八三年五月十一日第一百零八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更多有關《公約》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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