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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国际性诱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

概述:

海牙《国际性诱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公约")於1980年10月25日在海牙举行的国际私法(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会议第十四次会议上订立。

《公约》於1993年被引伸至澳门地区适用,而当时的澳门社会工作司(社会工作局前身)则自1993年起被指定为
负责履行《公约》所规定任务的澳门地区当局。

  • 及后,考虑到澳门的管治权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回归祖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因而通知作为
    《公约》保管实体之荷兰王国外交部,《公约》将继续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并指定澳门特别行政区
    社会工作局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中心当局。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通知书,於2001年3月7日透过
  • 第22/2001号行政长官公告公布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十期。



《公约》的目的: 

主要有:

  • 确保被不当迁移往或扣留於任何缔约国的儿童能获迅速返还;
  • 确保缔约国法律所规定的亲权、监护权及探视权能获得其他缔约国的尊重;
  • 确保缔约国中央主管机构间的协作和相关措施的执行。

《公约》适用於:

  • 常居於澳门特区或缔约国之未年满十六岁之被不当迁移或扣留的儿童,要其父母/监护人的亲权、监护权或探视权受到侵犯。

中央主管机构间的协作:

  • 儿童的返还:澳门特区的中央主管机构会与相关缔约国的中央主管机构合作,以确保被不当迁移或扣留的儿童能获迅速返还。
  • 探视权的行使:澳门特区的中央主管机构会与相关缔约国的中央主管机构合作,以协助儿童父母/监护人能有效地行使其探视权。

澳门特区中央主管机构:

地址: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社会工作局

澳门西坟马路六号

电话: (853) 2836 7878

电邮:darh@ias.gov.mo

特区法例连结:

    •  
    • 第25/2008号行政长官公告 -
      命令公布《国际性诱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自二零零八年六月一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乌克兰之间生效。
    • 第22/2001号行政长官公告 -
      有关《国际性诱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将继续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
    • 第97/99号通告 -
      兹按命令公布:作为《国际性诱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保管人之荷兰王国外交部作出通知:(……已通知获指定履行该公约所规定之义务之澳门地区当局。)
    • 第203/99/M号训令 -
      指定澳门社会工作司为负责履行《国际性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公约》所规定之任务之本地区当局。
    • 第32/98号共和国总统令 -
      将《国际性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公约》延伸至澳门地区,该公约系经五月十一日第33/83号政府命令通过,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八三年五月十一日第一百零八期《共和国公报》第一组。

更多有关《公约》的资料:

最后修订日期 : 19/0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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