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海牙《国际性诱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公约")於1980年10月25日在海牙举行的国际私法(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会议第十四次会议上订立。
《公约》於1993年被引伸至澳门地区适用,而当时的澳门社会工作司(社会工作局前身)则自1993年起被指定为
负责履行《公约》所规定任务的澳门地区当局。
- 确保被不当迁移往或扣留於任何缔约国的儿童能获迅速返还;
- 确保缔约国法律所规定的亲权、监护权及探视权能获得其他缔约国的尊重;
- 确保缔约国中央主管机构间的协作和相关措施的执行。
《公约》适用於:
中央主管机构间的协作:
- 儿童的返还:澳门特区的中央主管机构会与相关缔约国的中央主管机构合作,以确保被不当迁移或扣留的儿童能获迅速返还。
- 探视权的行使:澳门特区的中央主管机构会与相关缔约国的中央主管机构合作,以协助儿童父母/监护人能有效地行使其探视权。
澳门特区中央主管机构:
地址: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社会工作局
澳门西坟马路六号
电话: (853) 2836 7878
电邮:darh@ias.gov.mo
特区法例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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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99号通告 -
兹按命令公布:作为《国际性诱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保管人之荷兰王国外交部作出通知:(……已通知获指定履行该公约所规定之义务之澳门地区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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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98号共和国总统令 -
将《国际性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公约》延伸至澳门地区,该公约系经五月十一日第33/83号政府命令通过,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八三年五月十一日第一百零八期《共和国公报》第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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