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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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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童權利公約》是國際間第一條保障兒童擁有基本人權的條約,包括公民、文化、經濟、政治和社會參與權。《公約》於1989年11月20日由聯合國大會通過,其目的是保障全世界兒童的基本權利。以下有關公約起源的介紹:
 
        在20世紀初,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的加速,兒童的生活條件惡化,許多兒童在工廠中工作,缺乏基本的教育和保護。這一情況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促使人們開始關注兒童的權益。
 
        1924年,國際聯盟通過《日內瓦兒童權利宣言》,其內容明列出兒童應受保障的基本權利項目,提供兒童成長的途徑;在必要時提供特殊幫助;優先救濟兒童;為兒童提供經濟自由,讓他們免受剝削;以及培養兒童的社會意識和責任感。
 
        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其中第25條規定,母親和兒童有權得到“特殊照顧和幫助”以及“社會保護”。
 
        195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了《兒童權利宣言》,提出兒童除其他權利外,還享有受教育、玩耍、生活在良好環境以及衛生保健服務的權利。
 
        1979年,聯合國將這一年定為“國際兒童年”,進一步提升了兒童問題的國際關注度,提升了公眾對兒童權利的認識。
 
        1980年代,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CEF)和其他國際組織開始積極推動制定一部全面的兒童權利公約。這一過程涉及到來自各國的專家、政府代表及非政府組織的廣泛討論與合作。1989年11月20日,經過多年的努力,聯合國大會最終通過了《兒童權利公約》,這是對全球兒童權益的最全面的法律保障。
 
        《兒童權利公約》是社會對兒童權益日益增長的認識和重視的結果,標誌著國際社會在保障兒童權利方面的重要里程碑。公約的核心理念是,兒童是需要特殊保護的群體,應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參與權的權利。它為各國制定國內法律和政策提供了指導,促進了全球對兒童權利的認識和尊重。

最後修訂日期 : 19/0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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