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
儿童权利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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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公约》自1998年9月14日起适用於澳门。公约中主要赋予儿童四种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及参与权。而该等权利不会因为他们(或其父母)的种族、性别、语言、国籍、民族、社会出身、财产、又或是否伤残等等因素而有所区别。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十八岁以下者为儿童,而所有儿童均享有该公约的权利。

为加强公众对儿童权利内容的认识,以及让从事工作性质与儿童有关的人士对儿童权利有更深入的掌握,开展了一系列的宣传及推广工作,本局自2011年开始,每年针对一个特定的主题(包括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及参与权)作宣传及推广,形式包括:专业培训、资助计划、於电视媒体播放宣传短片及派发相关的宣传品等

最后修订日期 : 19/0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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