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事務委員會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1979年12月18日於美国纽约联合国大会通过《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下简称CEDAW),1981年9月3日CEDAW开始生效。公约旨在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权利平等及消除对妇女的歧视。目前,全球已有超过180个国家成为缔约国,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回归前,CEDAW已在澳门适用,回归后,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CEDAW继续在澳门特区适用。
  CEDAW全文由序言和六个部份组成,共30条,内容主要规範男女平等,女性在教育、家庭、工作、经济等各方面均享有与男性同等的地位,确保女性在政治、公众事务方面的权利等。

  【第一部分】   歧视(第1条)
  政策措施(第2条)
  保障基本人权和基本自由(第3条)
  暂行特别措施(第4条)
  性别刻板印象和偏见(第5条)
  卖淫(第6条)
  【第二部分】   政治和公共生活(第7条)
  代表权(第8条)
  国籍权(第9条)
  【第三部分】   教育(第10条)
  就业(第11条)
  健康(第12条)
  经济和社会福利(第13条)
  农村妇女(第14条)
  【第四部分】   法律(第15条)
  婚姻和家庭生活(第16条)
  【第五部分】   CEDAW委员会(第17条)
  国家报告(第18条)
  议事规则(第19条)
  委员会会议(第20条)
  委员会报告(第21条)
  专门机构的角色(第22条)
【第六部分】   对其他条约的影响(第23条)
  缔约国的承诺(第24条)
  公约的行政(第25-30条)


全文下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资料来源:
1.《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2. 法务局,〈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2018年12月14日刊登於《华侨报》。

最后修订日期 : 20/0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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