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公约>>缘起
《儿童权利公约》是国际间第一条保障儿童拥有基本人权的条约,包括公民、文化、经济、政治和社会参与权。《公约》於1989年11月20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其目的是保障全世界儿童的基本权利。以下有关公约起源的介绍:
在20世纪初,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速,儿童的生活条件恶化,许多儿童在工厂中工作,缺乏基本的教育和保护。这一情况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促使人们开始关注儿童的权益。
1924年,国际联盟通过《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其内容明列出儿童应受保障的基本权利项目,提供儿童成长的途径;在必要时提供特殊帮助;优先救济儿童;为儿童提供经济自由,让他们免受剥削;以及培养儿童的社会意识和责任感。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其中第25条规定,母亲和儿童有权得到“特殊照顾和帮助”以及“社会保护”。
195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提出儿童除其他权利外,还享有受教育、玩耍、生活在良好环境以及卫生保健服务的权利。
1979年,联合国将这一年定为“国际儿童年”,进一步提升了儿童问题的国际关注度,提升了公众对儿童权利的认识。
1980年代,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和其他国际组织开始积极推动制定一部全面的儿童权利公约。这一过程涉及到来自各国的专家、政府代表及非政府组织的广泛讨论与合作。1989年11月20日,经过多年的努力,联合国大会最终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这是对全球儿童权益的最全面的法律保障。
《儿童权利公约》是社会对儿童权益日益增长的认识和重视的结果,标志着国际社会在保障儿童权利方面的重要里程碑。公约的核心理念是,儿童是需要特殊保护的群体,应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的权利。它为各国制定国内法律和政策提供了指导,促进了全球对儿童权利的认识和尊重。